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開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開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