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65,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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