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0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曄雖坦承過失但因認為告訴人 趙家瑩 就車損部分求償金額過高而不願和解之犯後態度、被告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過失責任、告訴人傷勢尚非嚴重之犯罪危害程度、被告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852號被告林曄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曄於民國108年6月29日上午7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彰興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金馬東路路口停等紅燈,欲左轉金馬東路,本應注意遵行交通標誌為兩段式左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綠燈後逕行由彰興路起步左轉金馬東路,適有趙家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興路由對向行駛至該處,2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遂發生碰撞,致趙家瑩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左側無名指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趙家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曄於交通事故談話│被告坦承騎乘機車未遵行交│││紀錄表中之供述│通標誌為兩段式左轉,致與││││告訴人趙家瑩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2│告訴人趙家瑩之指訴│指訴告訴人於前揭時、地,││││所騎乘之機車與被告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並受有傷害等事實。│├──┼───────────┼────────────┤│3│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佐證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書│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佐證: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查報告表(一)、(二)│車,未遵行交通標誌為兩段│││-1、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式左轉,為肇事原因。│││影畫面光碟及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在未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檢察官林芬芳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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