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086號聲請人 周以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文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表明請求利率為年利率16%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