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祥福 即 唐新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梓辛
一、債務人唐祥福即唐新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唐祥福即唐新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梓辛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唐祥福即唐新華於93年7月8日,邀同債務人張梓辛為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汽車貸款契約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7月8日起至97年7月8日止。詎料債務人唐祥福即唐新華於95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唐祥福即唐新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張梓辛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