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靜儀 訴訟代理人 吳謹宏 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宜欣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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