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

原告 謝念恩

被告 柯瑄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瑄瑜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謝念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已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7號立案承審,又本件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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