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洪劉梅 法定代理人 洪雄熊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 律師被告 楊烱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9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