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林韋良 被告 林張櫻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張櫻美間請求分割責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
二、如欲請求分割,請表明分割標的物為何(如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存款帳戶銀行、帳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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