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告 魏菁貝
原告與被告 朱學禮 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5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57元(計算式:5,270-3,513=1,75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