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劉文忠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劉廣傳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準此可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聲請人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6年9月11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返還土地事件,於106年9月1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雖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就本院106年9月
1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人非不得由聲請閱覽言詞辯論筆錄獲悉,而除此之外,聲請人並未另敘明有何其他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是難認聲請人聲請取得法庭錄音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及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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