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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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甲○○
之1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並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