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躍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就有期徒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2
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
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之定刑比率(附表編號三、七)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一、
二、四至六),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3-4聲請書附表編號5罪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毀損罪㈠毀損罪㈡強制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354條㈠刑法第354條㈡刑法第30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宣告刑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㈠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處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間某日至107.03.16108.04.10㈠106.05.19㈡106.05.19108.07.2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8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83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7號108年度簡字第2677號108年度簡字第169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判決日期108.09.30108.10.05108.08.09108.12.12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108年度簡上字第309號同上確定日期108.10.21108.11.04108.12.10109.01.13備註㈠附表編號三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易刑從略)。㈡附表編號七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五六七聲請書附表編號6聲請書附表編號7聲請書附表編號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宣告刑處有期徒刑1年。處有期徒刑1年2月。㈠處有期徒刑1年4月。㈡處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08.07108.08.01㈠108.09.16㈡108.09.2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74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6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日期109.05.18109.06.09109.09.11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06.16109.07.14109.10.20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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