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頴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林穎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頴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穎芳」之記載,係「林頴芳」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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