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37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久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區○○路3段176號2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