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3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童貴鵬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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