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53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相對人 黃遠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遠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目前設籍於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故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相對人現確實設籍於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又經查仍無發現相對人其他之住居所資料及可送達地址,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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