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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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霖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