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2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威德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明知其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0003號被告李威德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威德係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且為博愛231104號教育召集編號0086號應召員,本應於民國106年8月5日8時許,至宜蘭縣○○市○○路○○號金六結營區,接受臨時召集之報到,上開教育召集令於106年6月26日,送達至李威德所設籍之新北市○○區○○路○○○○○號7樓,由李威德親自收受。詎李威德明知應於上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報到,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未依時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威德對上揭時地收受教召集令,未前往報到一情固不諱言,惟辯稱:因為當時水果攤生意被客人告詐欺,時間花在這上面,帳戶都被凍結,比較沒有心情,後來把信件放在賣水果的車上,車上有眾多紙箱,可能不小心把信件和紙箱混在一起,拿去回收了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由本人親自簽收等語,復有教育召集令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份在卷可佐。被告收受教育召集令後,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前往,自難以「當時涉訟而心情不佳」等詞置辯而卸免其責。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檢察官陳孟黎
丁維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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