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美玥
原   告  田仁宏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
被   告 田記連
       陳岳禮
       田健智
       田健明
       田健英
訴訟代理人  田虎漢
被   告  田健浩
       田靜芳
      田靜芬
      田龍木
      田許梅美
      田俊仁
       田淑慧
       田心怡
       田龍培
       陳田桂英
       田茂宏
       田永慶
       田永祥
       田秀娥
       田秀玲
       田仁和
       田仁霜
       葉慧子
       田翊
      田凱棻
      田鳳丹
      田郡妹
      田 楊鳳雪
       田志明
       田坤
      田勝方
      田盛榮
      田杏珠
      田 劉冬米
      田祐維
      田承玉
      田坤燐
      田盛燐
       劉淑德
       田宇君
       田志淳
       田京玉
       田坤堯
       田瑞鈴
       徐元福
      曾 鄭菊妹
       曾援智
       曾銘智
       曾義智
       曾翠娥
       李保馨
       李保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保良
       田炳雄

訴訟代理人  田炳民
被   告  田楨楼
       田炳乾

訴訟代理人  田雪珍
訴訟代理人 田炳民
被   告  田欽文
       田育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陳綉桃
被   告  田育昆
       鄭順鴻
       鄭金連
訴訟代理人  劉瑞金
被   告  黃詠翰
       鄭素琴
      翁田清英
      田 金龍
      田 金德
      田羽之
      田早妹
       梁麗珍
       田文玲
       田義賓
       田莊瑞
       田秀霞

訴訟代理人  田秀莉
被   告  田閠佑
       李田 愛妹
       田鳳嬌
       田銹美
       周廷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綉珍
       余泰安
       余秋芬
       余興談
       余興燕
       余興鋒
       余興鏡
       余修妹
       鍾余文玉
       董余華我
       余金蓮
       彭德華
訴訟代理人  彭柏翔
被   告  彭韻如
       彭美真
       劉周安子
      周金龍
      田魏梅英
      田記信
       田朝龍
      田鳳嬌
       田金榜
       田英貴
       田祺州
       田桶生
       田慶龍
       田慶雄
       田榮裕
       黃怡靜
       陳彥朋
       陳培瑄
       陳永鎮
       陳美雲
      劉田久美
      關馬力

訴訟代理人  徐國城
被   告  陳相財
       陳家慶
       田進來
       田景星
       田泉麟
       田福添
       田秋榮
       田春銘
       陳界富
       陳界民
       陳界聰
       陳界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秀美
       田貴英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田昌茂
       田金勇
       田金灶
       田華洲
       田勝駿
       田戴員
       田啟成
       田明燈
       田菽地
       田漢理
       田良材
      田 莊燕
       田楷寅
訴訟代理人  陳美宏
被   告  田武立
       田昆仕
       田慶祥
       陳界有
       陳界國
       田福全
       田文政
       田兆霖
       田兆枝
       田慶順
       田淳允
       田淳文
       田宜鑫
       官阿海
      田錦華
訴訟代理人 官阿海
被   告 田美秀
      田雲
      風 玉蘭
       田和妹
       田佩芳
       田正祿
       田正竹
       田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田郡億
       田國安
       田欣以
       田凱文
       田慶汶
       田慶城
       田慶明
       羅春玉
       田明生
       田仁生
       田仁光
       田仁旭
       田青錦
      田 芷瑄
       田鼎睿
       田芳
      田 竹君
       田竹吟
       田竹伶
       田兆泓
       田明和
       田明正
       田昆平
       游素蓮
       田慶松
       田慶福
       田慶文
       田雲祥
       田仁山
       田仁輝
       田仁坤
       田仁琦   原住桃園市○○區○○街○○號2樓之7
       田兆圓
       田書易
       田書耘
       田豐賓
       陳家華
      田秀霞
       田林欽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田梅
       田信龍
       田貴文
       田宗平
       田薪林
       田煥良
       胡田雪梅
       許碧
      陳美宏
       田楷悠
       陳阿蜜
      田芳領
       田芳溢
       田婷方
       田銀妹
       田佩霖
       張秀鳳
       林松妹
       徐志翔
       徐千惠
       徐郡霞
       徐文通
      林 徐幼妹
       徐秀妹
       于光清
       于蕭
       于嘉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于紫晴
       徐俋佑
       徐烈勇
       徐烈堂
       徐烈勝
       徐烈福
       徐嬌妹
       徐曉緣
      田楷涵
      田 張貞美田良山 之承受訴訟人)
       田家昌 (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田佳申 (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田秋雲 (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田家玉 (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雲陳界華 之承受訴訟人)
       陳致維 (陳界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致寧 (陳界華之承受訴訟人)
       邱衣葦田淮仁 之承受訴訟人)
       田士正 (田淮仁之承受訴訟人)
       田雨薇 (田淮仁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芳陳界省 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榮 (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倫 (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凱 (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徐美玥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
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徐美玥代被告田昌茂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田昌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
108年8月30日,將其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號
土地應有部分1/50,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被告
徐美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69至331頁)。聲請人即被告徐美玥
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有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可參(見本院卷
五第25頁),因本件先前於審理過程中,有不少被告係居住
國外,或處所不明而需為公示送達,此有本件卷宗資料可憑
,準此,堪認就該等被告而言,本件聲請人無從取得其等之
同意以承當訴訟,且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既已移轉於聲請人即
被告徐美玥,由其承當訴訟自有助於終局解決本件紛爭,故
本件聲請人承當訴訟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裁定准
許聲請人承當訴訟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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