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林芳誼 即林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