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甲○○
7號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