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惟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惟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61號函及所附臺中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