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原告 徐子傑 被告 楊芷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芷璇涉嫌詐欺原告徐子傑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據,應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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