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林姎霓 訴訟代理人 林瑞芳 被告 洪同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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