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債權人 游智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佳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本票票據內容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
年5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