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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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上訴人 鮑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追加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9,745元(68,000元+41,745元,含資遣費6萬4,412元、預告工資4萬5,33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依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