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4號聲請人 吳鴻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台端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聲請事項所載:「自提示日起」,惟附表所載提示日為110年6月1日,利息起算日為110年5月6日,請再確認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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