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5號債權人億欣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請求及事實欄內載明「…服務費共計236,250
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23,625元」不符,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3,625元之計算式,及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