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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