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13號

原告 吳珊

被告 郭再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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