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號異議人真善美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聰明 異議人因債權人 林成濬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4年1月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4年3月27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4年1月29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