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01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暐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財嘉貿易有限公司、 徐如慧 、 徐辰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徐辰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