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港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
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商標之「長壽黃硬盒菸」壹拾參包、「尊爵G7」壹拾
包及「七星淡煙硬盒」陸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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