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恒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恒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林恒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一)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罪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0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應執行殘刑1年9月13日;(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三)、
(四)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
6年6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92
1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