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82號
原告 楊欣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心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3(下稱系爭房屋),顯以租賃物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6,2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