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錫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或受任人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