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 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孫自安 被上訴人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文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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