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喜科技有限公司葉繼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41457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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