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蔡漢棠
被 告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確認是否將本件訴之聲明由「請
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變更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劉雅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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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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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漢棠│92年1月6日│6,000,000元│未記載│CH-No-34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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