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奇 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70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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