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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