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被告 孫維揚
蔡瑞勳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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