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吳昭宏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曹桂花 、 吳玉雪 、 簡明義 、 林鳳倫 、 李秋雄 、 胡基發 、 邱武輝 、 林元生 、 林沛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48,321元【計算式:850元/㎡×(3937.21+1968
0.62+654.60+7533.25㎡)×147/1120=0000000,未滿1元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併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㈠、被告林曹桂花、吳玉雪、簡明義、林鳳倫、李秋雄、胡基發、邱武輝、林元生、林沛瑗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㈢、上開4筆土地之使用現況、地上作物或建築物、四周道路名稱(請以地籍圖為底稿標繪)暨照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