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素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申請人為債務人張素蓮之申請書、及帳務明細表。(貴公司所附之釋明文件申請人及帳務明細表客戶名稱均為第三人 張泰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