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原告 楊英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弘裕 、 楊雲騰 、 楊献璋 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40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4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