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欣成 地政士即 黃姵蓉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謝欣成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姵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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