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
附表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21,388元│94.09.01~94.09.18│94.10.01~94.12.25│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0.702%計算│
│├─────────┼─────────┤
││94.09.19~94.12.25│94.12.26~95.03.31│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0.7038%計算│
│├─────────┼─────────┤
││94.12.26~95.04.02│94.04.01~95.04.02│
││按年息7.038%計算│按年息1.4076%計算│
│├─────────┼─────────┤
││95.04.03~清償日止│95.04.03~清償日止│
││按年息7.131%計算│按年息1.426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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