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葉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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