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8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代理人乙○○債務人菊仟代專業制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壹拾伍萬壹仟肆佰零壹元㈡貳拾捌萬元㈢肆拾陸萬伍仟元㈣貳拾玖萬伍仟元㈤肆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㈡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㈢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㈣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㈤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㈡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㈢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㈣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㈤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